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财政部最新政策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并向采购单位、监管部门以及社会等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六)《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
(十)《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中央驻琼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监管权限的复函》(财办库〔2020〕1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37项,其中包括财政部印发的《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中规定的27项,以及我省自主确定的10项,与《浙江省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新增了培训服务,删除了文教用品。同时,为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灵活性,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规定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为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所属品目和编码均采用财政部2022年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二)浙江省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同时为方便同级财政部门监管,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浙江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杭州市本级和宁波市本级外,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包括省、市、县三级)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考虑杭州、宁波两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据杭州市财政局、宁波市财政局的申请,将杭州市本级和宁波市本级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现行的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均与省本级一致。
(四)浙江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浙江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五)其他相关规定。一是强调政府采购工程领域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在工程项目采购方面做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的衔接;二是鼓励采购单位跨区域委托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跨区域竞争,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质量和效率;三是鼓励采购单位将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四是明确中央驻浙单位使用地方性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五是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留痕,要求小额零星采购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例外;六是考虑到我省的目录和标准体系经过多年实践检验已趋于相对稳定,且政府采购法正处于修订期,相关政策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动, 因此,《目录及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未规定具体有效期。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目录及标准》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五、文件术语释义
(一)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目录及标准》解读机关为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采监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