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完善慈善褒奖制度。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大力发展枢纽型、资助型、行业性公益慈善组织”。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慈善文化得到了弘扬和发展,慈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不断增强。我省的慈善组织数量不断增加,慈善捐赠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志愿服务队伍发展迅速,慈善服务能力逐步增强。但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我省慈善组织的实力总体不强,慈善专业人才缺乏,区域发展不平衡,整体社会的参与意识还不强,支持政策还不够完善。为此,需要探索构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促进全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慈善组织做强、做优、做大公益慈善活动,推进慈善环境营造,弘扬慈善文化,增加慈善行业和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022年,省级财政设立了慈善事业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4.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
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慈善作用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的若干意见》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相关省级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不含宁波所属市县),经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以及高校、智库、社会组织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具体包括:总体要求,支持方向,评定程序,管理与监督等四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定义专项资金概念,规定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明确“示范引导、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资金使用管理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高效。
(二)支持方向 。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市、县(市、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慈善组织激励、慈善环境营造等三个方面,申报引导资金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六个条件,在两年内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慈善组织不予支持。
(三)评定程序。规定了资料核查、组织评定、结果公示、实施奖励四个评定环节,明确按照高质量发展地区、最佳慈善组织、最佳参与项目三类进行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评定内容。
(四)管理与监督。对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五、文件术语释义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财政厅社保处,电话:0571-8706578;
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电话:0571-870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