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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6 11: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预执〔2023〕4号

         

        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方式

        公开发行(不含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续发行、公开承销和弹性招标,下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浙江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与债券市场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为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条件具备时可以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标位区间,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量。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5%;一般承销商最低投标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如单期债券发行量小于10亿元,一般承销商最低投标额为0.1亿元。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额为0.1亿元,银行类主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5%,券商类主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0%,一般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每期债券发行量的25%,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全场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

        (三)最低承销额。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6.5%,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当期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量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的有效投标量占该标位总有效投标量的权重进行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浙江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各中标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即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浙江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下午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若浙江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浙江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在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浙江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浙江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五、应急流程

        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招标场所,由国债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支持部门)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专用固定电话向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人员报告。

        (二)应急时间以招标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浙江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支持部门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浙江省财政厅将使用专用固定电话或委托支持部门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

        六、债券分销

        浙江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浙江省政府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具体分销方式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七、债券上市

        浙江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即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八、发行手续费

        浙江省财政厅按债券发行面值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各期限债券发行手续费费率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九、还本付息

        浙江省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7年期以下(含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以上(含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拨付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场所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十、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协议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分销、做市、交易等工作,将市场信息、意见建议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浙江省财政厅。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三)浙江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通过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做好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发行结果公告以及还本付息、跟踪评级等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四)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预执〔2023〕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