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清理范围
主要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明确保留的94件及2019年至2021年新制定的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开展清理。其中,针对原物价局制定的具体定价类文件,2019年全面清理时经与省司法厅沟通对接,明确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文件未将其纳入继续有效目录。去年以来,省司法厅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建议我委重新将该类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因此本次将具体定价类文件一并纳入清理(共293件)。综上,总计纳入此次全面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32件。
三、主要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主要公布了《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含)以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含)以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含)以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继续有效330件、拟修改9件、废止(失效)92件。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田潇迪;0571-87056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