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3-00018 | 成文日期: | 2023-01-13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3-01-13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告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应急防火〔2022〕142号)已于2022年12月13日印发。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省公安厅拟废止《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浙公通字〔2017〕55号)和《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浙公办〔2017〕144号)两件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信函邮寄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邮编:310009)。
(二)电子邮箱:zjjyyw2016@126.com。
(三)传真号码:0571-87286625。
(四)电话号码:0571-87286721。
附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公安厅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浙江省公安厅决定废止下述两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55号)。
二、废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办〔2017〕144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安厅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