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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8 08:23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18日

        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我省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浙江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报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宁波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负责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报推荐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培育50000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进行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本省遵照执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经信厅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开放、分批评价的方式,由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期内,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设区市(不含宁波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汇总各设区市报送的企业名单,按季度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自行公告创新型中小企业,并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一、三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不含宁波,宁波市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省经信厅进行推荐。省经信厅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由省经信厅统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省经信厅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经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发挥省市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作用,健全政策集成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快推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改革。针对不同层级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善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强创新、人才、财税、土地、金融、能耗等要素保障,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第十八条 建设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数字化应用场景,汇聚各类支持政策和服务资源信息,搭建对标培育诊断、创新成果转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产业链供应链配套协作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十九条 统筹用好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股权投资。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股改、上市和发行债券。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明确培育目标,加强对企业的培育监测和跟踪指导。深化“三服务”活动,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发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构作用,构建服务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共性及突出问题。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推动各地各部门迭代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举措,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浙江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本细则正式实施日前已被浙江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

        附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

        结合浙江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属于《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培育“415X”产业集群明确的产业领域(5分)

        B.属于市级重点产业导向(3分)

        C.属于县(市、区)重点产业导向(1分)

        D.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情况(满分4分)

        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三位(4分)

        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位或全省前五位(3分)

        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前十位(2分)

        D.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三)创新生产经营情况(每满足一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

        A.企业主导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2分)

        B.企业产品获“品字标浙江制造”或“浙江制造精品”认证或五星级及以上管理标杆企业(2分)

        C.企业开展过境外并购或在境外设立分公司或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2分)

        D.企业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2分)

        E.企业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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