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岱山县高亭镇枫树村(原轮窑厂)的岱山福兴蓬莱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岱山福兴蓬莱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学驾人毕某签订学驾C1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一、学驾人一次性现金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费600元、驾驶模拟培训费280元、制卡费及资料费200元、手续费及其他630元,共计1710元。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费C1:4140元,由学员报名后缴入托管银行资金账户学驾人子账户中冻结,但合同附件机动车驾驶培训费用构成明细表里只有相关服务费用(档案材料费)160元、理论知识培训(课堂教学)600元、驾驶模拟培训280元、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1610元、道路驾驶培训2530元;制卡费及资料费200元、手续费及其他630元均未予以列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剩余价款,处罚款10000元。(来源:浙江经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