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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8 15:00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清理依据和范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号)“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我厅对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5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要求

        坚持“废立并举”,切实解决好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

        三、清理原则

        (一)存在下列情形应当明令废止

        1.主要内容(包括体制、手段、方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

        3.已被上位法取消的;

        4.主要内容超越本机关权限的;

        5.自行设定的许可事项;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存在下列情形应当修改

        1.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有变化的;

        3.对同一管理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4.涉及的事项管理权已下放的。

        四、清理结果

        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3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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