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依据和范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号)“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我厅对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5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要求
坚持“废立并举”,切实解决好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
三、清理原则
(一)存在下列情形应当明令废止
1.主要内容(包括体制、手段、方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
3.已被上位法取消的;
4.主要内容超越本机关权限的;
5.自行设定的许可事项;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存在下列情形应当修改
1.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有变化的;
3.对同一管理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4.涉及的事项管理权已下放的。
四、清理结果
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3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