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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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就认真做好2017年度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面落实信息公开的要求 (一)内容齐全。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努力实现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年内要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各高等学校要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提升高校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载体丰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三)查询方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对政府(学校)门户网站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站内容建设,做好日常检查和季度抽查,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应当将单位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单位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二、以信息公开助力促改革 (一)不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阳光审批,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及动态调整情况,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完善事前政务信息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与审查工作细则,做好全程咨询服务,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 (二)推广建设“一站式”事务中心。积极搭建集教育、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新的学生工作平台,全面梳理整合与学生密切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推进实体学生事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同步建设,努力为学生提供高效、透明、个性化的信息和服务。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抓手,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做好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门户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2017年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全面公开。 (四)推进教育惠民生信息公开。建立全省年度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进一步做好教育监管信息公开,继续推进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高校信息公开年报公开,加大全省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报告发布力度。有序公开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公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开义务教育招生范围、招生条件、学校情况、招生结果等信息。针对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三、完善政策文件的制发环节 (一)公开征求意见。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教育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决策的草案及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强化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预判、谁解读”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评估舆论风险、准确及时解读。文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议或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审核报批时,牵头处室需附上商新闻办拟定的宣传考虑和舆情风险评估情况。文件公布时,同步发布解读材料,全面介绍政策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 (三)主动解疑释惑。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全面坚持舆情,加强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表明态度观点,通报进展情况,说清政策举措,引导正确社会舆论。 四、规范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 (一)明确公开的范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开。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涉及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规范公开的程序。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不正当,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单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五、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一)健全领导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各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各自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有关情况应对外公布。各部门、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即时公开制度,在信息公开清单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对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应当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教育厅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考核监督。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建立效果评估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适时组织督查,评估和督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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