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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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级有关单位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为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打造成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阵地,在设置上做到“三统一”:一是统一名称,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栏目统一名称;二是统一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须设置在政府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没有单独网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事宜,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三是统一格式体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格式体例,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个一级目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文件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设置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规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目录 政府信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所有行政机关的共性信息,包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内容;作为一级政府的五项共性信息,还包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内容。在此基础上,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增加《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省级部门应按照《省级部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目录》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将原有目录分类纳入现有目录中,并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增加《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市县政府可参照《省级部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目录》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督促指导本地各部门细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目录。各地、各部门要找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基本定位,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加强专门性内容的发布和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权威、及时、有效。法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包含索引号、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有效性、主题分类、成文日期、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和保障数据统一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行政机关要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设置,多运用列表、超链接等方式呈现相关内容,避免因信息量大而杂乱无章。要优化栏目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要优化栏目下载功能,在丰富可下载格式的同时,通过现代技术手段防止篡改伪造。要优化栏目数据互联互通功能,预留必要的数据交换接口,便利各层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之间对接,为下一步构建全国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打好基础。要加强主动公开信息识别归类工作,坚持数据同源,从源头上规范管理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与其他专门网站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的,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数据为基准,最大限度保持数据一致性。 四、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重要内容。2020年6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完成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有序。 附件:省级部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省级部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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