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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2482082/2022-00530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22-11-07
        文  号: 浙教基〔2022〕85号

        【主要负责人解读】毛宏芳厅长解读《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 2022-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原文

        近日,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联合修订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修订)》)。现就《办法(2022年修订)》有关内容作一解读。

        1.《办法(2022年修订)》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自2016年印发实施以来,作为一项刚性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在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建设过程中,按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学位供给,破解城镇“入园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对《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做了修订。此次《办法(2022年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2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多孩政策的落地实施,目前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二是“浙有善育”建设对加大0—3岁婴幼儿社会托育服务做出规划,对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提出明确要求。现行《办法》对配套幼儿园的托育服务没有相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是实践过程中一些地区由于部门职责不清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五同步”要求落实不到位,影响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对教育、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责任进一步厘清和明确,以构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各个环节相互贯通、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2.《办法(2022年修订)》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答:《办法(2022年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要求和精神进行修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3.与2020年出台的《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相比,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变化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及托班的配建规模和标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

        二是强调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方式。按照我省“两个先行”的要求和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期待,《办法(2022年修订)》强调,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后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三是强调了人口政策调整和人口变化趋势对国土空间规划和配套园建设的影响。《办法(2022年修订)》明确要求“各地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教育、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四是加强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安全要求。《办法(2022年修订)》特别规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

        4.《办法(2022年修订)》适用哪些范围?

        答:本《办法(2022年修订)》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5.《办法(2022年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向哪些范围征求了意见?

        答:《办法(2022年修订)》向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征求意见,收到2条反馈意见全部采纳。2022年7月27日,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告7个工作日,未收到意见。出台的《办法(2022年修订)》,凝聚了各方的智慧。

        6.《办法(2022年修订)》是以怎样的形式发布?

        答: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形式联合印发。

        7.《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后各地需要如何跟进?

        答:要求各地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于2022年12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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