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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2482146/2022-00229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2-12-08
        文  号 浙民儿〔2022〕196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8 11: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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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与之配套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尚未修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规范弃婴生父母或监护人查找、打拐、安置等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本《通知》。

        二、出台《通知》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通知》主要确定了哪些内容?

        《通知》要求做好以下七方面内容:一是要做好弃婴接收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要积极查找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将弃婴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二是要做好打拐比对工作,规定了公安机关采集血样、打拐比对流程,明确公安、民政部门间送和接衔接依据;三是要做好弃婴安置和抚育工作,明确民政部门接收弃婴后要做好寻亲、安置和抚育工作,杜绝虚假入院安置、虚假家庭寄养等现象发生;四是要做好户口登记工作,明确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凭相关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五是要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明确民政部门经评估对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办理收养登记,不得出具虚假手续,违规协助相关人员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等手续;六是要规范建立业务档案,明确民政部门要依规对收留抚养弃婴和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一人一档,永久保存;七是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强调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履职尽责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通知》对发现公民私自收留弃婴行为的有什么要求?

        《通知》规定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发现私自收留弃婴行为的,要积极发挥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动员其将弃婴交当地民政部门抚养,并及时报告民政和公安部门。

        五、实施后的《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通知》从2022年12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