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遗产管理人”落户义乌
发布时间:2023-02-08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何某于2019年10月死亡,2022年12月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指定义乌市民政局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这是系民法典施行后,当事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成为浙江首例遗产管理人。
下一步,义乌市民政局将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与义乌市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并组织职能科室、律师事务所按照民法典有关遗产管理的法律条文,明确工作流程,排定工作计划,起草公告文本,做好遗产管理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