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3044/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人防办 | 公开日期: | 2023-01-10 |
文 号: |
现就《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的目的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信用建设的有关要求,以人防数字化改革为依托,建立健全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人防行业市场秩序,推动人防行业市场健康发展,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优质可靠的行业保障。
二、《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的起草依据
《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三、《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省、市、县三级如何开展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以及信用修复的程序、标准、方法。《管理办法》总体分七个章节加附件部分: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是制定本办法的基本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省、市、县(市、区)职责区分。第二章信息归集,共7条。主要明确信用信息的分类、定义和认定,以及信息归集的相关要求。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共8条。主要明确开展信用评价的方法、程序,以及不同信用等级的惩戒措施。第四章“红黑名单”管理和应用,共5条。主要明确“红、黑名单”的认定方法、标准、程序以及激励和惩戒措施。第五章信用修复,共8条。主要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种类、条件和有关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共2条。主要明确对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社会监督相关事项,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附件部分有6项,主要是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信息申报单、不良信息(黑名单)审核表、不良信息(黑名单)认定告知书、不良信息(黑名单)修复申请表、承诺书和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文本范例。
《评价标准》总体分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守信信息三部分,实行1000分评价制度。其中其本信息150分、守信信息50分、不良信息800分。其中,将不良信息中的其他不良信息细化为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企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检测机构、图审机构等行业主体,对一般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信用扣分。
四、《管理办法》《评价标准》施行日期及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2022年12月31日前公布,2023年2月1日施行。《评价标准》根据政策制度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原文链接:http://rfb.haozhy.com/art/2023/1/10/art_1545824_58922718.html
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一)社会面意见(门户网站公示后,无反馈意见。)
(二)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不予采纳 理由 |
杭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无意见 | ||
宁波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1.建议将“人民防空行业”修改为“人民防空领域” | 不采纳 | 和国家人防办管理办法统一。 |
2.建议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增加“测绘” | 采纳 | ||
3.建议省人防主管部门增加信用信息归集、认定等职能。将“依申请对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修改为“依申请对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不良信息修复进行复核” | 采纳 | ||
4.建议将《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等活动获得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信息;” | 部分 采纳 | 将原第一款与第二款内容合并修改。 | |
5.建议将《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下的条款序号去除。 | 部分 采纳 | 重新编号。 | |
6.建议将《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守信信息按下列规定归集”第一款修改为“省人防主管部门归集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提交的国家级、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信息,以及“红名单”信息” | 采纳 | ||
宁波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7.建议将《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守信信息按下列规定归集”第二款修改为“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归集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提交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县(市、区)归集人防行业责任主体提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信息。” | 采纳 | |
8.建议对《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增加一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归集“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 | 采纳 | ||
9.建立将第十九条中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认定或评价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改为5个工作日。 | 采纳 | ||
10.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二)因重大人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的(适应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除外)”。 | 部分 采纳 | 修改为:“(二)受到行政处罚的(适应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除外)”。 | |
11.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防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 | 采纳 | ||
12.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中的3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 | 采纳 | ||
13.建议将第二十九条“可以向作出不良行为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改为“可以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 采纳 | ||
14.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移出黑名单”内容。 | 采纳 | ||
温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建议酌情考虑该“红名单”裁定标准。 | 采纳 | |
湖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1.建议第十五条中适用承诺信用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里统一明确具体事项。 | 不采纳 | |
2.建议考虑第十八条“(二)该年度内再次违反人防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定处罚的上限”的条款法律依据是否足够。 | 采纳 | 此条删除。 | |
3.第十九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3个工作日是否时间太短。第二十四条中“3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中“2个工作日”同理。 | 部分 采纳 | 2个工作日沿用,其余更正。 | |
4.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细则(2023版)宜增加建设、勘察单位相关内容;施工、监理单位扣分项宜增加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不良行为内容。 | 部分 采纳 | ||
嘉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1.《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细则》中第一部分设计单位中的第4条“设计文件中虚报、错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以及掩蔽人数。”,最好有适应标准,面积与竣工测绘必定存在误差。 | 不采纳 | |
2.《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细则》中第二部分施工单位中的第9条“未按照规定于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竣工报告”设计和监理没有此条,施工应与其他主体一致,建议删除。第14条“未按规定参加人防工程有关分部和竣工验收的”应明确谁未按规定。第15条“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议明确情形,区分质量通病和需要扣分的类型,或者参考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企业中的第6条,扣分情形改为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第13、14条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的文件 ,对普通结建工程不适用。 | 部分 采纳 | “未按照规定于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竣工报告”删除,其余不采纳。 | |
嘉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3.《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细则》中第三部分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企业中第6条与第10条部分重复,且扣分情形不一致。 | 采纳 | 合并为一条。 |
4.《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细则》中第七部分图审机构“未按规定准确填写审查报告或审查报告有明显错误的”建议修改为未审查出设计图纸违反强条的内容。 | 采纳 | ||
绍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无意见。 | ||
金华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无意见。 | ||
衢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二级指标荣誉表彰信息评分标准中“参与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建设、维管工作获得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表彰”建议修改为“参与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建设、维管工作获得设区市级以上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表彰”。 | 采纳 | |
舟山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无意见。 | ||
台州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无意见。 | ||
丽水市及下辖县人防主管部门 | 无意见。 | ||
浙江金盾人防研究院 | 1.建议将第十九条中的 “3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 不采纳 | |
浙江金盾人防研究院 | 2.建议《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守信信息中荣誉表彰信息:“参与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建设、维管工作获得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奖励的”是否可以改为“参与浙江省内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建设、维管、设计、规划、科研工作获得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表彰.....” | 部分 采纳 | 浙江省内的定位不采纳,其余采纳。 |
3.建议“评价标准中守信信息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50分是否可以增加到200分。 | 不采纳 |
(三)企业座谈会意见
单位 | 修改意见 | 单位 | 对应 | 采纳 | 不予采纳理由 |
浙江金盾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 1、人防审查以技术为审查主要内容,扣分细则是否可适当调整分值权重; | 图审 | 扣分 | 不采纳 | 1.第3条扣分项已明确按照强条来控制,扣分可随条数累加。 |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1、信用评价标准中,设计(勘察)单位表格第六条“...图审报告为...”建议改为“...图审意见为...” 。 | 设计 | 扣分 | 部分 | 对设计瑕疵从严控制,一般问题1.5分/处,涉及强条3分/处,可累积。 |
杭州市钱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议提高施工、监理、人防厂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做假扣分值,这属于原则问题,性质比较恶劣。 | 建设 | 扣分 | 采纳 | |
杭州中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由于监管(人防)资质认定已取消审批,关于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中,监理单位不良行为第8条和第9条,评价标准不明确。因为人员培训很多年未组织,极易出现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不齐全或者无相应资格,可否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 监理 | 扣分 | 不采纳 | 第8、第9条的表述分别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未达到人员配备标准的或人防监理人员不到位的”和“工程监理单位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均未特指人员需要配备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只要有具备房建工程监理资质的人员即可。 |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13)应为GB50300-2013; | 施工 | 扣分 | 部分 | 目前对施工单位没有人防专项资质要求,专项监管政策条文较少,主要通过设置“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2档扣分项,针对施工单位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控行为,以结果为导向、从质量问题入手,对其落实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管控。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在不良行为内容里,可以适当增加第11、13、14条的扣分分值。对于前面的2、7、10条,这些都是现场各个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里应具备的,可以适当弱化分值; | 施工 | 扣分 | 部分 | 第11、13、14条的扣分值适当增加。 |
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 1、设计图审企业。出现影响产品安装,特别是展示功能的,例如梁压框,门扇无法开启超过90°的,防护设备选型错误等现象的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 人防设备企业 | 扣分 | 部分 | 1.删除“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结算工程款”条款。 |
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 《评价标准》(七): | 检测 | 扣分 | 部分 | 1.将第7条“....并缺少检测和复核人员、防护设备...”改为:“并缺少检测和复核人员、委托单位或见证单位签字”。 2.删除③和④中涉及的13-15条的扣分项,依规定查实报请取消其检测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
浙江久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1、建议对请行业主体每个行业的扣分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 检测 | 扣分 | 部分采纳 | 1.将第2条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改为“检定或校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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