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奖金发放既有约定又有规章规定,双方冲突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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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奖金发放既有约定又有规章规定,双方冲突如何裁决?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是河南省某村民,2021年来嘉兴市务工。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汽车销售顾问工作,9月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前被申请人书面承诺绩效考核奖金将于10月发放,但后期被申请人又辩称单位考核管理规定绩效奖金将于年底发放,因未到年底奖金不予支付。另外申请人9月上班10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到岗没有工作内容,拒不支付工资。
二、申请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绩效奖金5936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9月工资720元。
三、争议焦点:1.奖金发放既有双方书面约定又有发放规定,根据约定还是规定执行?2.申请人到岗后无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应正常支付工资?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虽单位考核管理规定奖金发放时间和双方奖金发放约定的时间不一致,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属于平等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无效事由,应予支持书面约定的发放时间,在双方书面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冲突时,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仲裁委倾向做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申请人9月到岗工作10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举证9月到岗10天且被申请人认可,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实际工作内容却又无法举证证明其对申请人有工作安排或者申请人存在拒不服从工作任务安排,因此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本委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委对申请人的两项仲裁请求全部支持。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