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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交流:浅析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2-10-27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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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由于雇佣关系和劳动者身份出现模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属性趋于弱化,导致在新型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往往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导致发生纠纷时,没有明确的书面文件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社会保险参保率低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强度较高、工作时间不规律、流动性大,该类群体工伤事故伤害率相对更高,但目前各类平台从业人员参保情况不尽乐观。
              三是工作方式多样化 。新就业形态企业更广泛的应用微信、电子邮件等社交软件平台或者 OA 系统进行员工考勤、日常管理和工作沟通不少单位的工作安排、调薪等事项均通过电子方式发布。

        二、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
              一是劳动争议逐年增加。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一些企业因管理经验不足,不可避免存在规章制度缺失、管理粗放等现象,劳动关系的纠纷也随之产生。
              二是用工关系难以确定 。在新就业形态企业中,由于经营模式和用工形式多种多样,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就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是否达成含义含糊不清。
              三是劳动保障待遇缺失 。由于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比较特殊,面临着劳动保障方面的待遇缺失。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毕竟可以通过个人在户籍地参保的方式实现,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比,工伤保险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来说更加迫切。
              四是政府监管成新挑战。新就业形态企业平台化的发展使得企业更为小微化,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剧增和小微企业分散化、隐蔽化的特点,使得政府对该领域的主动监察行为难以实施。

        三、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新型业态保护机制 , 完善权益保护 。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将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持续为平台提供服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就业监测和就业统计,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发展变化情况。
              二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 完善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灵活化、网络化、碎片化的新就业形态关照不足,要提炼总结现有规范性文件和实践中围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好做法,并适时将其上升为法律。
              三是创新协同治理方式 , 整合力量资源 。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新就业形态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鼓励新就业形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