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流:关于疫情之下产生的若干劳动争议问题
分享到: |
从2019年12月开始,全国范围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形势严峻,海宁在今年也再次经历了疫情。基于此,很多职工由于政府或小区对住户采取的封控管理措施导致无法正常出勤,或者用人单位办公场所被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导致无法前往工作,因此职工与企业之间陆续出现各种劳资待遇纠纷。同时,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企业经济亦不同程度遭受损失,企业如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处理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共渡难关,是企业关注的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复工后,通知职工提前返岗,职工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对象,或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无法返岗,劳动者可享受何种待遇?观点一:此情形下,劳动合同中止,单位停发工资,但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观点二:由企业支付上述期限内合同约定的工资。但劳动者拒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被处罚而导致不能正常上班的除外,但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观点三:由企业支付上述期限内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的80%。但劳动者拒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被处罚而导致不能正常上班的除外,但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以浙江海宁市为例,2021年11月受理的一起争议案件,当事人何某与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国外工作,2021年春节前夕,公司通知放假,何某打算回国过年,几经辗转,在途中经历多次隔离,又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最终几经波折回到国内结束隔离时已经是六月中旬。公司因为何某长期不能正常提供工作,不愿意按照何某在国外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且以何某长期未能提供劳动为由,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关系。该案因涉及到多种外币换算、汇率影响及疫情影响,最终通过两次仲裁庭审,多次调解,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按照低于何某国外正常工作时工资、略高于国内对应岗位工资的标准支付了隔离期间的工资,同时支付了一笔钱款作为解除何某的补偿。
二是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对员工调岗降薪,劳动者是否能够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观点一:不可以。理由在于狭义的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和安全卫生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即工作地点)、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调岗降薪行为并不属于狭义劳动条件范畴,故于法无据。疫情期间公司通过调岗降薪也是为了减少裁员、稳定岗位采取的无奈之举,在企业自己生存都面临困境的时候,公司仅仅通过降薪来缓解压力,作为员工也应理解公司的难处,与公司共生存。观点二:可以。理由在于劳动条件应当广义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都可看作劳动条件。调岗降薪涉及岗位和劳动报酬属于广义劳动条件范畴,故用人单位调岗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虽然企业因为疫情造成经营困难,但是劳动者不应承担企业困境产生的损害。
三是受疫情影响,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者被采取封控管理措施期间无法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特别是2020年1月28日至2月6日期间。观点一:只需要协商就行。根据人社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 8号),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因此企业需要先与职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不需要职工同意即可使用。关于调休单、企业自设福利假,企业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使用,也就是不需要职工同意即可使用。观点二:需要协商一致才行。根据2020年1月28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因此企业必须与员工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才可以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为此,基层建议:一是梳理完善涉及疫情的各部门的各类通知、文件、意见等,形成上下统一而又完整的指导意见。二是由上级部门总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选取典型案件对社会发布,作为先例参考。三是出台相关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等,政府积极承担企业的部分用工成本,减轻企业因疫情停工提产等产生的负担。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