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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终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04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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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用工补充形式,近年来较多地适用于房地产、建筑等各行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同工同酬在内的同等权利。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明确约定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情形下,用工单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期,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了一起因用工单位拖欠项目提成、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20年12月17日与某集团公司(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书,约定将周某派遣至某房地产公司(用工单位)从事策划专员岗位,后周某与该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并于2021年10月离职。周某于2021年9月15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在审理过程中,用工单位某房地产公司被追加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周某明确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支付项目提成7555.89元。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周某申请裁决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部分仲裁请求。后用工单位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用工单位的撤销申请。现周某已依据本案生效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并最终拿到了应得的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2022年1月24日,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裁决:一、用人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结工资500元;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承担申请人的项目提成7555.89元。

        评析思考: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以通常形式用工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实际用工地点和岗位等具体外在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有时会遇到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扯皮,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更容易出现被派遣劳动者维权难度加大的情况。另外,如存在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薪资待遇、派遣注意事项等,同时也要注意,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用工单位给予相应福利待遇的承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也应当加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既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法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