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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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促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等要求,决定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的企业,按照“谁备案、谁评估”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安排评估工作。 二、评估主要内容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设情况;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执行情况;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理情况。 三、评估时间及方式 (一)时间安排:试点期满企业到期评估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对上半年到期的企业,原则上6月底前部署开展评估;年底到期的企业,原则上12月底前部署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方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技能评价管理人员和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主要采取资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如遇疫情形势严峻,可采取资料送审和远程视频方式开展评估。 四、评估安排 (一)自查阶段(为期20天)。各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好评估材料(评估材料清单见附件1),对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评估表》(附件 2)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撰写总结报告(附件3),报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 (二)评估阶段(为期2个月)。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企业自查自评工作基础上,组织技能评价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综合评估。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对下级人力社保部门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进行抽查或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复核试点企业备案条件、备案程序以及企业开展认定工作的合规情况。 (三)结果公布阶段(为期1个月)。市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将评估结果公布在官方网站,并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 4),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汇总表后,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评价中心)。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技能评价中心,省属企业评估结果在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公布。省技能评价中心汇总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和省属企业材料后报送省厅。 五、评估等次 评估结果由基础分100分和加分项20分两项内容组成,总分为120分。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表》评估得分确定等次,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次。 (一)评估总分≥90分,为五星; (二)评估总分≥80,且<90分,为四星; (三)评估总分≥70,且<80分,为三星; (四)评估总分≥60,且<70分,为二星; (五)评估总分<60分,为一星。 六、结果应用 (一)被评估为四星及以上的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领域项目申报、“新八级”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等工作中,可优先考虑。 (二)被评估为二星及以上的企业,等级认定自主评价备案有效期延长3年。 (三)被评估为一星的企业,取消自主评价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结合技能人才评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试点期满企业,并明确当地联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有序开展试点期满企业评估工作。 (二)各地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评价管理混乱等行为的,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在部署开展评估工作中,要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四)试点期满但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评估并说明情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期满仍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退出认定机构目录。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技能评价中心洪丽兰 联系电话:0571-88368036,852118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50号浙江人力社保大楼610室 监督举报电话:0571-87053055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材料清单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表 3.XX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总结报告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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