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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66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司法厅
        有效性 公开日期 2021-11-26
        文  号 浙发改价格〔2021〕394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11-26 09:13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降低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婚姻、收养、监护、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有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降低为:50万元(含)以下部分0.2%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15%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0.08%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0.03%;超过1亿元部分0.008%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收费按证明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同步降低。

        (三)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收费降低为每件100-120元。

        (四)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亲属关系、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与原本相符收费降低为每件150-200元。

        二、降低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

        (一)出具执行证书收费标准降低为按不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5%收取。

        (二)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降低为:20万元以下20部分0.52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0.45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0.4%;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0.35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居民住宅按面积计费的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按面积计费与按标的额累进计费金额不一致时,从低收费。

        单套居民普通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1万元,单套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居民住宅除外。单套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提存公证的收费标准按证明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同步降低。

        (四)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收费为每件200-400元。

        (五)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收费降低为每件100-120元。

        三、完善收费减免政策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50-80%收费。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四、建立收费定期报告制度

        各公证机构每年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公证收费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五、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各公证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降低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公证服务机构收费时提供收费清单,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内容。各公证服务机构要持续优化公证服务方式方法,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本通知自20211120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浙江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

        和收费标准表

        服务

        项目

             

         

        (一)证

        1、证明婚姻、收养、监护、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每件400-6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计收。

        当事人申请办理合同公证的同时申请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提存公证的,不再另行收费。

        2、证明以上第1点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

        按标的额累进计费:50万元(含)以下部分0.2%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15%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0.08%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0.03%;超过1亿元部分0.008%

        无明确标的额的,每件不超过1000元。

        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合同(协议)标准执行。

        4、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100-120元。


        5、证明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亲属关系、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与原本相符:每件150-200元。


        (二)证

        1、出具执行证书:按不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5%收取。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标的额累进计费:20万元以下(含20万)部分1%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0.8%5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0.6%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0.4%;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20万元以下20部分0.5%,2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0.45%,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0.4%,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0.35%,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按面积计费与按标的额累进计费金额不一致时,从低收费。

        单套居民普通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套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居民住宅除外。单套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确认遗赠效力的,减半计收。

        3、证明、确认遗嘱:每件1000-1500元。

        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洗照片不再收费。老人首次办理:70岁(含)至80岁减半,80岁(含)以上免费。

        4、提存公证:按合同(协议)标准执行。


        5、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每件200-400元。

        融资声明保证可协商收费。

        6、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类公证:每人每小时500-800元。

        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起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7、证明事实收养、抚养、认领亲子:每件500-800元。


        8、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100-120元。


        注:1、涉外公证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每件最高收费50元。公证项目公证书证词需要翻译的,英语翻译每件最高收费80元,其他语种翻译最高不超过160元。在规定公证书份数(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外要求增加的公证书副本每份最高不超过20元。

        2、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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