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1-0016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3-18 |
文 号 | 浙政办函〔2021〕10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 发布日期: 2021-03-18 08:48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请示》(浙市监〔2020〕28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94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15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理念,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强化监管措施,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监管执法衔接有序。
三、《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调整的不同情形,按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信息来源:
相关链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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