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2-0014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2-10-12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10-12 14:34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以下简称《较大数额(价值)标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扩大了行政处罚听证事项范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2〕17号)要求省司法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制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听证标准。同时,需做好与原省法制办2014年的《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废止后的制度衔接。基于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二、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
2.《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2〕17号)。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与2014年版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相比,《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有三个特点:一是在条线领域的划分上体现了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特点。比如,农业农村、渔业、海洋职责发生较大变化,在条线领域上分三个条线规定了不同的听证标准;商务、盐业、药监处罚事项划转到市场监管后,这些条线的较大数额标准并入市场监管条线。二是有14个条线基本保留了2014年的标准,但有23个条线修改了标准。三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扩大听证事项范围的规定,将标准的适用范围从较大数额罚款扩大到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需要指出的是,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山东等省市实行统一的较大数额听证标准。上海、江苏规定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是公民5000元以上、组织为50000元以上,北京市、山东省规定公民分别为1000元、500元以上,组织为30000元、20000元以上。与兄弟省市相比,我省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总体低于上海市、江苏省,但高于北京市、山东省等省市。从我省各条线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看,条线之间标准高低差异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较大数额标准由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司法厅审核确定并公布的规定,《较大数额(价值)标准》仍继续沿用2014年以来的做法,按条线来明确听证标准。
四、适用对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五、其他
2014年制定的《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已于2021年7月被废止。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1051235。
信息来源: 省司法厅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