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2-0015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2-10-25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日常监管谈话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10-25 00:00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浙江省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日常监管谈话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谈话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公证、司法鉴定行业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群众,每一份公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都事关司法公平正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更好地规范公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司法厅制定《谈话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谈话办法》的主要内容
《谈话办法》共四章十九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谈话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谈话的概念定义、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方式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监管谈话的情形(共3条)。根据公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风险大小、违规程度不同,分别规定了指导谈话、提醒谈话、监督谈话三种谈话方式,并明确各种谈话的具体情形。
第三章谈话程序和处理(共9条)。规定了实施谈话的人员、通知方式和内容、谈话程序、谈话记录要求、整改程序等,以及重复违规的后果。
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谈话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四、适用对象
浙江省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及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的其他人员。
五、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内容。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403。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日常监管谈话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