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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04-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的规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附联系人、联系方式)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zjscfb@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 附件:1.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wps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附件1
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到的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进行细化量化。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查处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金融违法行为,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减轻、从轻、从重情形外,其他情形适用一般处罚幅度范围。 第十一条 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从轻处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至[Y+(X-Y)×30%]以下,以下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不含本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三条 具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轻处罚情形,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且无从重情形的,宜按罚款数额最低额处罚。 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且无从轻减轻情形的,宜按罚款数额最高额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本规则的适用情况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及附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则 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2 《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起草说明
为规范全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规规章赋予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系列行政处罚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处罚幅度作进一步细化,制约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则》的制定依据,一是上述法规规章设定的罚则;二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处罚情形、处罚标准等的有关规定;三是《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中关于裁量标准定义、裁量标准计算等有关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一)初稿形成。深入研究学习相关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处罚及裁量相关规定,准确把握裁量基准制定要求。同时,借鉴广东、江苏等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地方金融领域裁量标准规定以及我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会同局内监管业务处室、部分市县金融办多次讨论、多轮修改完善,形成《适用规则》初稿。 (二)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前后两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市金融办、有关行业协会、部分地方金融组织代表的意见,征求了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3条,经认真研究,吸纳8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2条。不采纳的2条,均已与提出方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审查审核。按照要求,《适用规则》将以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管理规定,我局还对《适用规则》作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 《适用规则》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则共16条,主要包含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类处罚标准情形、各类处罚标准罚款金额计算方式等内容。第二部分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清单,共包含32个违法事项,主要是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规规章中明确的行政处罚事项作了处罚标准的细化。几个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处罚轻重程度分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适用规则》按照违法情节将处罚裁量标准分为5类,分别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1)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在《行政处罚法》中均有明确规定,直接进行引用。(2)从重情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参考了公安、市场监管以及兄弟省市相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妨害公共利利或他人利益情节严重、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受过刑事处罚或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对举报人或证人打击报复、阻碍或拒不配合执法等情况。(3)除上述情形外的,为一般情形。 (二)不同轻重程度裁量的确定。行政处罚5类标准中,不予处罚事项不涉及处罚裁量标准,减轻处罚事项在处罚法定下限之下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定性情形在执法实践中把握,因此《适用规则》主要对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事项的处罚标准作了明确。参考其他部门通常做法,我们以30%、70%两个点,进行三档划分,即从轻情形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至裁量范围的30%分点以下,一般情形为裁量范围的30%-70%之间,从重情形为裁量范围的70%分点至最高罚款金额,具体分档标准见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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