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8-40234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办建〔2018〕20号 | 有 效 性 | ||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为深入推进重大水利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重大水利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浙江省重大水利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为深入推进重大水利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及我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把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升水利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将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由水利厅审核或批准、制作的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予以公开,以信息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审核或批准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
(二)公开内容。在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等批准服务信息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结果等批准结果信息。
三、公开主体、渠道和时限
(一)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审核或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制作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批准信息和有关要件的厅相关处室(单位)分别负责公开。
(二)公开渠道。通过浙江水利网等网站及时公开项目有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公开时效。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至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水利网站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厅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重大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信息公开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厅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厅其它处室(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事项。
(二)强化信息公开审查。厅各处室(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力度,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审核,确保公开内容、时间和方式符合要求,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实、失信等问题。
(三)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水利重大建设项目,厅各处室(单位)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好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