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0-01806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办监督〔2020〕2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岀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20〕8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0〕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坚决防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切实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利行业安全稳定,对于服务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大局意义重大。各地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提出的“四个宁可”为指导,统筹做好疫情应对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要层层推动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农村供水、水库安全运行、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水利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实水利保障。
二、严密防控重大生产安全风险。要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以及近期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密防控水利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风险。要盯紧在建项目的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围堰、爆破、隧洞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已建工程的水库冬季高水位蓄水、有限空间维修检修使用柴油发电机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以及水文监测、勘测设计、科研实验、水保监测、水质监测、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区域,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为疫情防控创造良好条件,避免忙中添乱。
三、全面保障农村供水安全。要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农村供水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供水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水源保护、水质净化消毒和水质检测工作,加强饮水安全卫生知识宣传。供水单位和相关运行管理人员要加强水源地、取水口、水厂和输配水管网的安全巡查,有条件的要采取封闭管理措施,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四、加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各地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管,按要求做好相关监测,保障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发现监测数据异常要及时排查,及时报告、通报,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处置措施。要做好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和安全监测,全面落实水库大坝“三个责任人”,紧盯堤防险工险段,强化巡堤查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加强重大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巡查人员健康状况,统筹安排人员力量防止出现管理空白。
五、重点抓好节后复产复工。针对今年假期延长、开工不足等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提前安排部署节后复产安全管控,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复产复工方案。严格执行《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在复工前完成安全检查、方案制订、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人”这一关键因素,对存在安全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要持续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深入治理水利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问题,特别是要督促做好防火、防爆等工作。
六、强化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24小时在岗带班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发生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现场指导工作,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知情不报。要强化应急演练,切实做好救援队伍、装备、物资、通讯等保障措施。充分利用节日期间等重点时段,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根据需要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增强社会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单位要把抓好关键时期的安全防范作为重大考验,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抓部署、抓推进、抓落实,以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指导服务到位的实际行动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实际成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于2020年2月25日前与集中整治、岁末年初安全防范等工作情况一并总结报厅安委办(厅监督处0571-87826656,邮箱:anquan@zjwater.gov.cn)。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