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1-05062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运管〔2021〕1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统一编号 | ZJSP18-2021-0009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工作,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10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工作,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为目标,聚焦“党建统领、业务为本、数字变革”三位一体统筹发展,大力推进水利工程“三化”改革,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物业管理,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全力保障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两手发力”,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产权人)的运行管护主体责任,以合同为依据督促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履行合同,并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在符合总体要求情况下,针对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工程类别及规模,推行差异化物业管理,不搞“一刀切”。
二、物业管理事项
可以推行物业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要事项:
(一)运行操作类。闸门及启闭机、水泵、水轮机、发电机等设施设备运行操作。
(二)维修养护类。水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雨水情监测设施、水工安全监测设施、视频监视设施及其他管理配套设施等的日常性维修养护。
(三)工程检查类。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年度检查和安全监测、安全评价等。
(四)值班值守类。设施设备运行值班值守、安全保卫值班值守等。
(五)绿化保洁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卫生保洁等。
(六)生物防治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具有危害性的白蚁、红火蚁、钉螺(血吸虫)等生物防治。
(七)数字化支撑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用系统软硬件及数据的日常维护保障。
(八)其他类。可以推行物业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其他事项。
三、物业管理实施
(一)规范事项委托。产权人应当落实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可将所属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事项按区域、流域、工程类别或单个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委托的事项可以是整体或部分,并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择优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项目选择物业企业还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二)加强合同管理。产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就所委托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项目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对所委托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进行约定。参考合同文本见附件。
(三)严格合同履行。产权人要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提供便利;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转包、不得擅自分包,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更换物业服务骨干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投入水利工程物业管护的力量应与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事项相适应,配备的人员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标准》规定的任职要求,管护工作应符合相应工程类别浙江省地方标准规定要求。
(四)强化项目验收。产权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考核验收办法、评分细则,组织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对于金额较大的物业管理合同,产权人可委托第三方实施合同履行质量评价,合同验收结果与合同支付挂钩。
四、物业管理保障
(一)加强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督查考核范畴,督导产权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并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延伸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二)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自我管理能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三)加强信息管理。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情况应纳入“浙水安澜”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用平台,物业服务合同、运行管护事项等实行线上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四)加强队伍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修订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制度,提供业务培训、指导服务;产权人要加强日常管理培训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管护服务人员内部业务培训,并积极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人举办的培训班,大力培养水利工程运行管护骨干。
(五)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物业管理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物业管理在构建我省水利工程现代化管理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提高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识,促进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服务意见的通知》(浙水法〔2016〕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