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3-00240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农电〔2023〕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 统一编号 | ZJSP18-2023-0001 |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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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81 号)要求,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进行清理,经研究,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水电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请各地立即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