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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0 00:00 浏览次数: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厅2016年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制订本方案。

        一、细化信息公开内容

        (一)加大全省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监信处牵头,会同大气处、监测中心落实)

        (二)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各设区市政府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状况。(监信处牵头,会同水处、监测中心落实)

        (三)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总队牵头落实)

        (四)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建设处牵头落实)

        二、严格信息公开时限

        各处室(单位)应积极主动公开附件所列环境信息,并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信息公开方式

        各处室(单位)应以我厅门户网站公开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并在门户网站建立我厅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同时根据不同环境信息的特点,采取在政府公报、报刊上刊登,在广播、电视上播放以及通过微博、微信等各种利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发布环境信息。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综合性的环境信息,应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16年年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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