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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体育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顺利地举办,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是指以国家、浙江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各类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部门负责该项活动的社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多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由牵头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商其它部门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由各级体育协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教育、行业(系统)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由牵头的主办单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 对照《实施办法》,根据赛事活动的级别、参与的人数、是否占用公共资源涉及公共安全等,具体分为两类: 一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体育赛事活动,通常按简易程序进行评估,在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安全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填写社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登记表。 二是存在较大风险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标准程序进行评估,即在严格执行确定评估项目、制定评估方案、深入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的基础上,编制、评审和备案评估报告。 第五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评,可以邀请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实施社会风险评估。评估主体也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具有相关体育赛事专业评估能力的社会风险评估机构开展,但委托评估不发生评估主体责任的转移。 第六条 需要审核、批准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部门在向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函时,一并提交经属地党委政法委备案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涉及高危体育项目赛事活动原则上需通过“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同时提交经属地党委政法委备案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主要就该项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及化解、管控风险的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重点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五个方面提出质疑,研究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合法性评估 1、该体育赛事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关规定。 2、该体育赛事活动的内容、形式是否属于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3、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活动的组织是否具有批准、审批权。 4、该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涉及外事,列入国家体育总局或地方的外事计划。 5、该体育赛事活动是否属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是否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以及向总局相关中心或单项体育协会取得相关审批。 (二)合规性评估 1、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主体是否获得举办资格。 2、该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是否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是否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3、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主体是否有权规范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及省级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4、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主体是否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有无经审批报备程序。 5、该体育赛事活动若涉及境外人员,是否已办理其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 (三)合理性评估 1、该体育赛事活动的竞赛规程是否合理,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是否明确。 2、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是否会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 3、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拟采取的安保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 4、该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的必要性和预期目标。 5、该体育赛事活动是否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赛事活动宣传会否引发社会舆情。 (四)可行性评估 1、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有无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使用的水、电、气、热等方面是否存在风险;临时搭建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是否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4、该体育赛事活动的保障措施、设施和人员是否充足;举办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有无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落实医疗急救、食品卫生、交通运输、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5、该体育赛事活动是否购买公众责任、意外伤害等各类保险。 (五)可控性评估 1、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是否对举办的安全风险进行“高、中、低”的(评估)判断,并依照《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9〕66号)对应的安全等级制定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安全举措; 2、该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成立专门的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内部安全责任分工; 3、该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成立现场安排工作指挥协调部门,对保安人员、安保志愿者开展指挥调度;是否建立内部通讯联络保障机制,现场安全指挥顺畅。 4、该体育赛事活动若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有无考虑相应变更或取消措施及补偿机制。 5、该体育赛事活动场地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爆炸等恐怖袭击风险,是否存在大规模疫情暴发可能,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交通疏散措施是否到位。 第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程序分为标准程序和简易程序。纳入《体育赛事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分类表》(附件1)的赛事活动要求按照标准程序进行评估,其余体育赛事活动需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第九条 标准程序: (一)确定评估项目。每年年初按照应评尽评的选择,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梳理,确定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赛事活动,分级向党委政法委报备;当年度新增的体育赛事活动,随时报备。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在统筹谋划、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周密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实施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原则、评估方法步骤、评估重点、评估事项风险预判、评估经费保障等事项。 (三)充分听取意见。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面分析论证。系统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论证,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结果,按照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可能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对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不予实施、中止实施、暂缓实施、予以实施且进一步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和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意见。 (六)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实施主体在充分评估、客观科学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 (七)评审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组织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八)备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条 简易程序是指赛事举办规模不大,规格不高,项目危险性小,参赛队伍群体相对单一,社会影响面较小,主办单位可管可控的项目。 参赛队伍不超过1000人的群体类项目,纳入全省计划内竞赛单项比赛项目,及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举办三届以上的常规年度的比赛项目,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评估的方式,由赛事主办单位直接评估,并作出是否举办决定。 第十一条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后,评估主体应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省体育局主办或联合主办、承办的赛事,评估主体应将评估报告同时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涉及的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提交社会安排评估报告的,体育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按要求运用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同步规范录入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应全程跟踪被评估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监测不稳定因素,对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和化解工作,对已经发生重大社会风险事件的,应视情作出暂缓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体育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定。本细则解释权归浙江省体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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