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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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文件规定,按照《浙江省审计厅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办法(试行)》(浙审督〔2016〕61号)要求,现将省本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计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浙江省审计厅于2022年6月27日起,对2019年至2021年省本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9月30日,浙江省审计厅出具了《省本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浙审调社报〔2022〕58号)。 二、审计反映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深刻分析原因,查找问题症结,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紧迫意识,标本兼治抓好审计整改工作。省疾控中心第一时间召集相关部所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积极加强整改,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制度学习。组织各有关部所认真学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加深理解,严格执行文件条款规定。二是加强合同管理。继续要求生产企业供应剩余有效期长的疫苗、药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中“特殊情况另行商议”的有关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出具有关情况说明。积极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在组织招标采购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时,合理约定投标药品质量保证期(有效期)。三是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加强疫苗、药品需求的精密测算和供应管理,结合出生人口、各年龄组人数、人口流动情况、疾病发病水平精密预测库存量和使用量,科学制定年度和月度采购计划。进一步加强与生产企业的沟通,定期了解掌握疫苗、药品的生产供应情况。 根据审计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委属单位政府采购履约管理,强化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学习,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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