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544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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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7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32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54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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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78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3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行使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审批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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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省政府决定将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委托设区市政府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具有一定规模(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下同)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含调整)。 二、批准程序 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所在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后进行审批;批准后的划分方案,抄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在提出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时,以及各设区市政府在审批划分方案时,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的规定。保护区划分后不得随意调整、撤销,确有需要的,须经充分论证并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 (二)省级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的业务培训,指导开展水源地选址、调查评估、保护区划分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政府委托审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明显偏差的,要求及时纠正,视情报省政府终止委托。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水源地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依法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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