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031/2023-78595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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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3-01-31 |
发文字号: | 浙发改物资〔2023〕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2-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2482031/2023-7859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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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省发展改革委 | ||
成文日期: | 2023-01-31 | ||
发文字号: | 浙发改物资〔2023〕23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2-2023-0002 | ||
有效性: | 225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文字解读】《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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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关于改革体制机制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有关规定,起草形成《管理办法》。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起草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发改部门,部分承储企业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经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 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联合印发。 二、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制度重塑。《管理办法》重新梳理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废止了原由省粮食物资局牵头制定的《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涉及化肥储备管理的规定和由省供销社制定的原《关于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通知》。理清了这项工作的内在逻辑和储备目的,从而完善了储备结构、储备规模和储备时间,使制度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了发改主导、系统思维、统筹推进。 二是突出流程再造。《管理办法》重新优化了化肥储备从计划下达、企业选定、储备监管、动用管理等全过程闭环管理程序。 三是突出数字化应用。《管理办法》要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应将省级化肥储备库(点)的库存信息同步到物资在线平台,确保储备化肥监管到位。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及时间、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协议及投放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附则等8章31条内容。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部门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省级化肥储备计划和投放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化肥储备补助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用化肥储备品种结构的需求测算。省供销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 (二)明确储备品种。储备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包括氮磷、复合肥和钾肥等类别。其中,氮磷储备品种为尿素,复合肥储备中配方肥比例不低于70%,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 (三)明确储备时间及库存要求。省级化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3年。省级化肥实行全年储备。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旺季储备。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淡季储备。储备化肥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各品种储备计划的70%。 (四)明确承储企业基本条件。《管理办法》要求省级化肥承储企业满足最近三年的省内化肥销售量均不少于省级化肥储备总量的1.2倍等7项条件。省供销社经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依法依规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省供销社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协议。 (五)明确补贴标准。省级化肥储备资金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确定。1.利息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损耗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3.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实行定额补助。 (六)明确投放流程。遇到灾害需动用省级储备化肥时,由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化肥投放通知。 (七)明确储备监管要求。建立化肥商业储备数字化全过程监管机制。省供销社负责监管化肥日常储备情况。每年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实地抽查,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 解读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陈帆 87055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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