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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2-00608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2-12-08 |
文 号: | 浙医保联发〔2022〕19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12-09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精神,创新医保服务模式,优化参保人就医体验,切实保障群众的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互联网+医保”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快扩大“互联网+医保”定点范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数字化改革优势,依托全省“智慧医保”系统,及时将纳入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监管并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按照自愿原则,医药机构与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升级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创新协同方式,开展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
二、大力推进医保线上支付
积极构建在线诊疗、在线支付、线下配送的医药服务生态圈。对接全省“智慧医保”处方流转平台,实现电子处方网上流转。优先将治疗发热、咳嗽等医药费用及慢性病治疗费用纳入“互联网+医保”直接结算范围。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落实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的长处方制度,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最长可达12周。“互联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与物流企业合作,支持药品配送到家服务。
三、全面支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建立健全以参保人为中心的医疗数据共享方式和制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间影像检查和检验数据结果共享互认机制,简化就医环节,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各级医保部门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综合考虑当年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健全“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四、持续提升数字化经办服务能力
按照“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求,提高医保经办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同服务、智慧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省级统筹、经办先行”,打造医保办事全程“不见面”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广基于财政电子票据、OCR(光学字符识别)技术等的智能零星报销系统,实现医保零星报销全环节线上服务。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扩大“互联网+医保”移动支付范围。深化全省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N”一站式结算,支持“互联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切实提升就医便捷度。
五、不断加强“互联网+医保”基金监管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根据“互联网+医保”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推广视频识别、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建立省级集中统一的智能监管系统,防止虚构医疗服务,实现基金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大数据智能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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