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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2-00410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开日期: | 2022-06-24 |
文 号: | 浙医保联发〔2022〕9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6-24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要求,为按时完成省增补药品消化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31日起,原我省增补药品全部调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3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支付相关费用。上述药品调出前,继续按现有规定予以支付。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药品替代和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患者用药需求。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完善药品数据库。
三、各地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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