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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2-00524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2-09-16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9-1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精神,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开展了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已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布,现就我省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关于公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2022年6月30日)及《关于确定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部分地区替补中选企业的通知》(2022年9月1日)公布的浙江地区中选结果(以下简称中选结果)。
二、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中原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2022年9月26日开始执行;原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2022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
三、采购周期
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1)》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四、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执行。
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浙江地区中选供应药品未在本次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自执行之日起设置6个月采购过渡期。
特此公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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