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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2410/2022-67772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2-09-14
        【政策问答】《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 09- 14 16: 43

        为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发展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决策支撑作用,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规范财政投入项目管理,我局制定《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提升专利导航工作质量效益,确保专利导航项目高效实施,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服务“415”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点领域发展,进一步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深度应用,根据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调整确定项目支持方向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推进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有利于强化关键领域技术攻关,优化我省产业布局,提升产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

        二、 《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

        三、专利导航的概念是什么?

        答:本办法中的专利导航的概念来源于《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具体是指:专利导航是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四、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受理、公正评审、公平资助原则。

        五、专利导航项目如何进行管理分工,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地方、单位一体化协同推进项目实施。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专利导航项目及推广应用相关成果,并在线报备地方项目立项和验收情况。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把专利导航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关、绩效关和纪律关,确保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盲目立项、实施和补助等行为。

        六、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包含哪些类型、项目申报的主体要求和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包括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围绕产业创新发展规划展开,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围绕支撑企业投资并购、上市、创新活动、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展开。

        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在申报时,需在工作基础、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团队保障等方面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具体的要求参见《管理办法》第九条。

        其中,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园区)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载体。而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此外,两种类型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在项目团队、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利导航服务机构等方面还具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参见《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一条。

        七、省级专利导航项目推荐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答: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实行择优推荐和直接申报相结合,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限额申报。各市局、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限额推荐,限额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历年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申报单位诚信情况确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载体可以限额直接申报。

        八、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有哪些?

        答:申报单位应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提交《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材料要求具体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后,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园区)申报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直接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进行实地审查;其他的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申请应向所在地县局提出,由县局进行实地审查后,上报市局审核。市局应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向社会公示,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省局。

        九、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评审立项包括哪些环节?

        答:省局组织省级专利导航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由立项评审程序和项目立项两个环节组成。立项评审程序具体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结果审查。项目立项时,省局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十、各地各单位实施的专利信息利用类项目如何纳入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管理?

        答: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自主实施或合作实施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预警分析、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导航等项目且成果推广应用效果显着的,申请纳入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管理的,通过省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可直接纳入省级项目管理,但不得重复资助。

        十一、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如何进行管理?

        答:省局根据立项文件、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任务书,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局视情组织专家通过会议或现场方式,对于项目管理、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等方面及项目初步成果开展中期检查。

        十二、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如何申请验收及申请验收的材料有哪些?

        答: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向省局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内容上,省局或市局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组织验收,具体包括:评估专利导航项目分析报告、数据处理报告、专利图谱集和专项数据库的完成情况、评估专利导航相关产业或者企业新挖掘和布局高价值专利的情况、评估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情况等,具体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验收内容的要求,在线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具体的验收材料清单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三、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组织验收流程有哪些?

        答:申报主体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验收由初步审核、专家验收和结果审核等流程组成。省局将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通过验收。

        十四、省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结果如何规定的?

        答:评审专家对验收材料、项目任务、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结论意见。项目验收涉及指标完成良好,经费投入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一)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内容,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二)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 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四)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十五、《管理办法》对导航项目资金补助有什么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省级专利导航项目补助资金采用“事前集中立项、事后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即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规定予以补助。

        此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主题应用场景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推荐。

        十六、《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参与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管理办法》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履行诚信义务,申报和验收材料须真实有效,行为须遵纪守法。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2年内暂停申报专利导航项目;对于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出了追回财政补助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类项目等处理,具体的监管要求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管理办法》要求参与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回避等责任和义务,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或构成犯罪的,都给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具体的监管要求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七、《管理办法》规定哪些参照情形?

        答:《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可参照专利导航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级专利导航项目。

        解读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9767036


        政策原文http://zjamr.haozhy.com/art/2022/9/14/art_1229565162_2424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