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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3-09-05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解读【置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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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规划过程简述 按照规划工作方案,规划工作分七个阶段进行: (1)开展规划基础数据调查。为给新一轮规划编制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与图件,200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文件,部署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2)稳步推进规划修编试点。在积极总结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所取得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配合做好全国市级(杭州市)、县级(宁波市鄞州区、嘉兴市嘉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在每个地级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区)及早做好有关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并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技术要求、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作了统一部署。 (3)有序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立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省级有关单位的联络员组成。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规划修编工作小组,成员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技术力量组成。修编工作小组紧密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修编的前期调研工作。全面分析国内外环境,准确把握新的发展形势、目标和任务,深入研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土地资源管理问题,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4)形成规划大纲和大纲说明。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按照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土地资源的支撑能力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为基础,开展了18项规划专题研究。以这些专题研究为基础,形成《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大纲、大纲说明。 (5)编写规划方案。以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大纲成果为基础,规划编制小组开展了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解专题研究、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灾害防治专题研究,并与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滩涂围垦规划及电力规划、365节约集约行动计划以及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衔接。在此基础上形成《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于2008年10月征求了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的意见。2008年11月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及2009年元月6日的省人大常委会上获得原则通过,并于2008年12月30日向省政协进行了专题汇报。 (7)上报规划成果。根据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关于本规划的审议精神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的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并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要求,形成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规划说明、规划附件、专题研究等一套六本的上报成果,呈报国务院审批。2009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编制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9)《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 (10)《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11)《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13)其他相关依据。 有关指标、资料依据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下达的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等主要指标为控制目标,确定浙江省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 其资料依据是:建国以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项统计资料,各项资源专业调查资料,综合农业区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城镇体系规划等资料、图件。 在规划编制中,以专题研究为基础。重点研究的专题有:(1)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土地利用关系研究、(2)浙江省土地集约利用研究、(3)浙江省园区(开发区)发展研究、(4)浙江省滩涂围垦研究、(5)浙江省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研究、(6)浙江省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研究、(7)浙江省人口发展规模与空间分布研究、(8)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与优化布局研究、(9)浙江省区域土地统筹利用研究、(10)浙江省农村居民点整理及对策研究、(11)浙江省耕地质量及粮食生产能力研究、(12)浙江省耕地保护及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研究、(13)浙江省粮食安全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1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15)浙江省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16)浙江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研究、(17)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18)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分解研究等18个专题。这些专题研究的成果,为编制出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总体要求 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关于浙江省的土地利用任务,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合理发展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本轮规划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至2020年十五年。其中近期为2006至2010年五年,远期为2011至2020年十年。 4.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 按照浙江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目标总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最严格保护耕地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发挥政府对土地调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浙江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规划原则 ①严格保护耕地,保障浙江省粮食安全。 坚持从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态文明出发,把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保护放在首位,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升标准农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②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③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以人为本,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④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空间,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构建生态文明的宜居城乡环境。 ⑤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提高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强化土地规划制度建设,有效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共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3)主要任务 ①切实加强耕地的保护,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 ③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④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耕地开发动态平衡。 ⑤维护生态平衡,保持土地资源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5.2006-202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构筑特色鲜明、人地和谐、环境优良、用地高效的土地利用格局,构建资源节约、永续利用、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使全省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实现全省城乡共同富裕、生态环境友好和文化全面繁荣。 ①建设长江三角洲世界级城镇群南翼的国际门户、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区域365足球直播无插件高清_beat365平台正版_365bet娱乐平台服务基地,创建良好的具有浙江山海特色风光、田园特色风光和自然生态风光的省域城乡人居环境。 ②建设具有比较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全国先进的省份。 具体目标是: 总量指标:2010年全省人口按5200万控制,城市化水平为60~62%,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为4.8:50.2:45,GDP总量达到2万亿元以上;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02.34万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4.2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预期为39万公顷,耕地保有量确保192.73万公顷(289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保166.67万公顷(2500万亩),100万公顷(1500万亩)已建标准农田质量有所提升。 2020年全省人口按5600万控制,城市化水平为72~73%,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为3:47:50,GDP总量达到4.6万亿元以上;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3.26万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9.80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预期为46.6万公顷;耕地保有量确保189.07万公顷(283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保166.67万公顷(2500万亩),确保100万公顷(1500万亩)标准农田面积规模不减少,质量明显提升。至2020年,确保全省森林覆盖率在60%以上,保护和重点建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形成达全省面积近30%的永久生态保护区域;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环境污染的防治,确保国土安全,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67万公顷(100万亩)。 增量指标:规划期间,全省建设用地增量规模(净增规模)不超过19.17万公顷(288万亩)。其中近期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8.67万公顷(130万亩),占用农用地规模不超过6.93万公顷(104万亩),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5.33万公顷(80万亩),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5.33万公顷(80万亩)。 效益指标:优先保障省级重点工程和国防基础设施用地,提高整体效率和保障能力。着重提高城镇工矿用地产出,改善人居环境,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至2020年,将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1平方米以内,二、三产业万元GDP用地量从2005年的70.56平方米降低到2020年的26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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