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78590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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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3-01-31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7859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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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3-01-31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行使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审批权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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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行使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审批权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实现共同富裕、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要求千吨万人(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农村水源地和其他乡镇级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地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饮用水水源数量较多,设区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行使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审批权,有利于各设区市政府统筹,更好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委托范围、批准程序、有关要求3个部分。 委托范围:具有一定规模(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含调整)。 批准程序:上述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所在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进行审批;批准后的划分方案,抄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有关要求:一是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在提出划分方案时、各设区市政府在审批划分方案时以及保护区划定后调整时的有关要求。二是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工作要求。三是明确了各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工作要求和市、县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 三、实施日期 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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